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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人员备案规定
2020-06-05 浏览次数:0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人员的管理,保证能源计量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全市节能减排,根据《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管理的人员备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统计局定期联合公布的宁波市重点用能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能源计量人员,是指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管理、能源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的人员。
能源计量人员有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能源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积极实施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三)定期组织对本单位能源计量数据进行核查,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四)配合单位制定能源计量有关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实施,确保能源计量有关人员合格上岗。
第四条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市能源计量人员的备案工作,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计量人员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能源计量人员从事能源计量管理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备案,取得《能源计量管理员证》。
第六条能源计量人员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有相应的能源计量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四)经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能源计量人员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表一式2份;
(二)考核合格证明原件1份;
(三)本人证件照1张及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
第八条能源计量人员备案,应按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提出(可委托考核单位代办)。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规定的,应当即给予备案并向申请人颁发《能源计量管理员证》。
第九条《能源计量管理员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能源计量管理工作的,应在有效期届满1年前接受换证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核备案,经发证部门复核合格的,顺延证书5年有效期。
第十条 能源计量人员复核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表一式2份;
(二)考核合格证明原件1份;
(三)《能源计量管理员证》原件。
第十一条 能源计量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应于3个月内向发证部门提出变更备案,发证部门核实后给予换发证件。
第十二条 能源计量人员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表一式2份;
(二)现有工作单位介绍信等证明材料;
(三)本人证件照1张;
(四)《能源计量管理员证》原件。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应按规定将备案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及时将备案情况上报给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应加强对能源计量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能源计量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宁波市计量测试学会承担能源计量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能源计量人员备案表、考核合格证明和《能源计量管理员证》的式样,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