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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量的标准
2021-08-03 浏览次数:0我们在起草国家政策时,破天荒的把标准统一了。可是我们调研时,业主方,咨询方施工方还不明白这个标准。那么我讲一下国家政策框架下的计量跟踪标准,这个计量标准有范围标准,方法标准和程序标准。
范围标准
首先计量范围,标准怎么统一国家政策给了一个8.2.2条,是这样说的。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浓缩成四个字,按实计量,按承包商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认。
方法标准
我们国家政策把我刚刚讲的三大类四小类做了对比,换句话说就是计量方法是与合同类别有关的。我把国家政策当中关于计量跟合同类型相关的计量方法画成一个图,清单招标中的固定单价这一类,还有清单招标下的固定总价,还有后面的成本加酬金这三类计量的方法国家政策都做了统一。分别有实地测量计量法,图纸进度计算法、分解法、和平均法、我分别做个详细的讲解:
实地测量计量法主要是适用于某些清单子目分别完成一部分,而且有变更发生,需要去现场实测双方一起确认。
图纸进度计算法主要适用于某些清单子目在一个月内完成而且没有变更发生,不需要甲乙双方洽谈,不用跟踪去现场,由我们各方在室内根据图纸计算。
分解法和平均法主要适用于一些措施项目的计量,尤其是总价措施的计量,以上是统一的计量方法。
程序标准
按图来讲程序标准,法定程序是每个月末承包方要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工程量报告,发包人接到7日内,要核对完毕,7日内核对过程中有些清单没有在一个月内完成,下个月还要完成,发包人要去现场核实要通知承包人参加,没有通知到承包人,发包人单方面核实,视为无效,通知承包人没有参加的,核实结果视为默认,双方同意结果,签字确认,本月计量完成,计量结果就是复核依据,承包人不同意结果的,在7日内向甲方提供意见,甲方接到第二个7日内继续核实,同意的双方签字,不同意不在核实,就争议部分提交仲裁和诉讼,这就是法定的计量程序,浓缩成一句话,7天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