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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 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 条件》的
2023-04-13 浏览次数:0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广东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省市场监管局人事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4日
广东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从事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价。
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领域设置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四个专业(下称“本专业”)。
标准化专业包括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实施、标准技术开发、标准化咨询和标准化管理等技术岗位。
计量专业包括计量科学和技术研究,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计量标准的建立,计量检定、校准、检测和测试,计量管理,计量信息化,计量相关考核与咨询培训等技术岗位。
质量专业包括质量检验、质量安全鉴定与评价、质量管理、质量认证、质检技术与仪器设备开发、设备监理等技术岗位。
特种设备专业包括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研究、技术管理等技术岗位。
以上专业设置可根据科技发展和工程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奉献,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评价条件
本专业职称分为三个层次五个等级,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标准化计量质量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悉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一般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
(1)参加完成1项以上标准化、计量、质量或特种设备相关科研项目,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参加完成1项以上新标准或计量规程应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产品开发或成果应用项目,或1项以上本行业和本单位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承担其中部分标准化或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作为工作组成员完成制(修)订标准1项以上,并负责其中部分技术内容的编制或实验验证工作。
(4)参加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贯彻执行或实施监督工作,编写相应技术资料、讲义,或发现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过1项以上的解决措施和建议,并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用户采纳。
(5)参加完成1项以上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认证实施规则及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实际承担其中技术内容的编写。
(6)参加完成1项以上本行业标准化、计量、质量或特种设备相关技术咨询、考核审核、设备监理、风险监测、安全评价等项目,实际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7)参加完成1项以上经市(厅)级以上行政部门立项的标准化、计量、质量或特种设备公共服务平台或信息化项目建设,负责其中部分技术性工作。
(8)参加完成1项以上标准验证或针对标准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参与验证方案设计和制定,编写相应技术报告,或提出1条以上的实质性意见被采纳;或参与计量基标准或标准物质研制工作1项以上;或参与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2项以上;或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内先进水平的新开展领域检验或认证项目的建立工作,实际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工作,参与编制相应的技术报告。
(9)参加完成1项以上标准、计量规程水平分析或比对分析,承担相关技术报告编制;或参加完成1项能力验证比对、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计量技术开发应用、计量工程测试或非标计量测试项目,承担部分技术工作,编写相应技术报告;或参加完成1项以上复杂产品全项目、仲裁检验项目、能力验证比对或国家、省级专项检验项目工作,承担其部分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独立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某类产品常规的全项目质量检验工作,制定相关检验规程并被企业(组织)确认。
(10)针对企业(组织)生产运营中存在的标准化和计量相关突出技术问题、或质量管理问题,作为主要参加成员完成1份专业分析报告,提出可查证、有价值的建议;或在计量和质量检测中发现1项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以书面形式提出1项以上技术问题,并被企业(组织)确认。
(11)参加完成1项以上企业或行业标准体系、计量保证质量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计量质量攻关项目的设计和建立工作,负责专项技术内容,并在企业(组织)或相关行业(区域)组织实施。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
(1)县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相关发明奖、标准创新贡献奖等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参加完成的科研项目、技术引进、产品开发或成果应用项目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取得明显效益,或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用户认可。
(3)作为工作组成员完成制(修)订标准有1项以上经批准发布,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4)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发明人),或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软件著作权人);或参加完成的技术成果实施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并经用户确认,或社会效益突出,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用户认可。
(5)作为起草人之一完成制定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认证实施规则及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有1项以上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参加完成1项以上相关领域的标准化、计量或质量(质检)相关技术咨询、考核审核、设备监理、风险监测、安全评价项目,提出具有价值的改进意见,被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
(7)参加完成1项以上标准化、计量、质量公共服务或信息化平台项目建设,项目通过验收或批复成立。
(8)(不作为标准编制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标准验证(论证),负责解决专项技术问题,编写相应技术报告,相关结论被相关组织、企业或标准工作组采用;或参加完成1项以上计量基标准或标准物质研制工作,或参加完成2项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并经计量行政部门认可投入实际应用;或参加完成的新开展领域检测、检验或认证项目,有1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2项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9)参加完成2项以上标准水平分析或比对分析,编制的相关技术报告被企业(组织)采用并取得一定的效益;或参加完成1项能力验证比对测量审核项目、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项目、计量技术开发应用、计量工程测试或非标计量测试项目,能力验证和比对测量审核结果为满意,或取得良好效益;或参加完成1项复杂产品全项目、仲裁检验项目、能力验证比对或国家、省级专项检验项目工作,负责其中部分技术工作,解决了实质性的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效益,或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用户确认;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某类产品常规的全项目质量检验工作,参与制定相关检验规程并在企业(组织)应用,取得一定的效益;或参加完成1项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事故原因鉴定结论得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认可。
(10)参加完成1项以上企业或行业标准体系、计量保证质量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计量质量攻关项目工作,负责部分技术内容,并在企业(组织)或相关行业(区域)组织实施,得到用户认可并取得一定的效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与本专业相关的交流论文或专项技术分析报告1篇。
2.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
3.参与编写专著1部,个人撰写不少于2000字。
4.获1项发明专利的,可免论文要求。
三、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法规和标准;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程和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
(1)参加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本行业科研项目,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参加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产品开发或成果应用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本行业(单位)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承担其中部分标准化或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作为工作组成员完成制(修)订国际标准1项,或作为起草人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或团体标准2项,或作为企业人员参与制定本企业标准2项,并负责其中部分技术内容的编制或实验验证工作。
(4)参加完成2项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贯彻执行或实施监督工作,编写相应技术资料、讲义,或发现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过2项以上的解决措施和建议,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采纳和认可。
(5)参加完成1项以上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认证实施规则及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实际承担其中技术内容的编写。
(6)参加完成2项以上本行业具有较高水平和难度的标准化、计量或质量、特种设备相关技术咨询、考核审核、设备监理、风险监测、安全评价等项目,实际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7)参加完成1项以上经市(厅)级以上行政部门立项的标准化、计量或质量、特种设备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负责其中设计、技术、能力、设备或验收工作。
(8)(不作为标准编制人员)开展标准验证或者针对标准存在的重要技术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主持完成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验证(论证)1项,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验证(论证)2项、地方标准验证(论证)3项,负责解决专项技术问题,编写相应技术报告;或参加完成1项以上计量基标准或2项标准物质研制工作,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或4项以上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并编写相应技术报告;或参加完成1项以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2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开展领域检验或认证项目的建立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编制检验细则和相应的技术报告。
(9)独立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复杂标准、计量规程比对分析,承担相关技术报告编制;或参加完成1项能力验证比对项目,或参加完成2种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项目,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计量技术开发应用、计量工程测试或非标计量测试项目,承担部分技术工作,编写相应技术报告并被企业(组织)确认;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复杂产品全项目、仲裁检验项目、能力验证比对或国家、省级专项检验项目工作,负责制定检验方案,实际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独立完成2项以上某类产品常规的全项目质量检验工作,制定相关检验规程,并被企业(组织)确认。
(10)针对企业(组织)生产运营中存在的标准化和计量相关突出技术问题、质量管理复杂问题,主持完成1份或作为主要参加成员完成2份专业分析报告,提出可查证、有价值的建议;或在计量和质量检测中发现3项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以书面形式提出3项以上技术问题,并被企业(组织)采纳确认;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2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处置工作,提出相关技术方案并负责其中相应技术报告的编制,相关报告被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11)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完成1项以上本企业或行业标准体系、计量保证质量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计量质量攻关或相关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和建立工作,负责专项技术内容,并在本企业或相关行业(区域)组织实施。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
(1)市(厅)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以上发明奖、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科研项目、技术引进、产品开发或成果应用项目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取得明显效益,或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权威机构认可。
(3)作为工作组成员完成制(修)订的国际标准有1项,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有1项、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或团体标准有2项经批准发布,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或参与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有2项在本企业组织实施。
(4)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明显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或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专利权人);或参加完成的技术成果实施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并经用户确认,或社会效益突出,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可。
(5)作为起草人之一完成制定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认证实施规则及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有2项以上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明显的效益。
(6)参加完成3项以上较复杂的标准化、计量或质量(质检)相关技术咨询、考核审核、设备监理、风险监测、安全评价项目,提出具有价值的改进意见,被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取得明显的效益。
(7)参加完成1项以上经市(厅)级以上行政部门立项的标准化、计量、质量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或信息化项目建设,项目通过验收或批复成立,并在行业内产生一定影响。
(8)(不作为标准编制人员)开展标准验证或者针对标准存在的重要技术问题进行分析论证,主持完成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验证(论证)1项、团体标准验证(论证)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验证(技术问题论证)2项、地方标准验证(论证)3项或团体标准验证(论证)5项,负责解决专项技术问题,编写相应技术报告,相关结论被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工作组采用;或参加完成1项以上计量基标准或2项标准物质研制工作,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或4项以上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投入实际应用后取得较明显的效益,并经计量行政部门认可;或参加完成的新开展领域检测、检验或认证项目,有1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2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9)独立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复杂标准比对分析,编制的相关技术报告被企业(组织)采用并取得明显的效益;或针对企业(组织)生产运营中存在的标准化相关重大技术或管理问题,主持完成1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2份专业分析报告,提出可查证、有价值的建议,编写相应技术报告,被企业(组织)采用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参加完成1项能力验证比对项目,或参加完成2种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项目,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计量技术开发应用、计量工程测试或非标计量测试项目,相关技术工作被企业(组织)确认为满意,或取得明显的效益;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复杂产品全项目、仲裁检验项目、能力验证比对或国家、省级专项检验项目工作,负责制定检验方案,实际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工作,有2项解决了较复杂关键的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的效益,并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用户确认;或独立完成2项以上某类产品常规的全项目质量检验工作,制定相关检验规程并在企业(组织)应用,取得明显的效益;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特种设备一般(及以上)事故(法规定义)的技术鉴定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事故原因鉴定结论得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认可;或作为主要参加成员参与2项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和风险处置工作,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发现了有价值的风险,在风险处置中起到积极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并得到相关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10)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完成1项以上本企业或行业标准体系、计量保证质量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计量质量攻关项目的设计和建立工作,负责专项技术内容,并在本企业或相关行业(区域)组织实施,取得明显的效益,或得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专著(主要编著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著1部。
2.在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3.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
4.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及撰写为解决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
5.以下情况可减少或免除论文要求:
(1)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省级专利金奖、省级发明人奖的,免论文要求。
(2)获1项省级专利优秀奖(发明人排名前3)的,免论文要求。
(3)获1项发明专利(排名前3)的,免论文要求。
四、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4.不具备上述学历、年限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1)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在本专业相关技术开发(研发设计岗位、高科技岗位)中有技术创新、业务创新、科技管理创新,对提高经济效益、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有显著作用,被国内同行专家认可。
(3)在中型以上规模(产值2000万)级别本专业相关企业担任技术副总监以上职务满5年,且对企业技术管理和研发创新等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
(4)出版与本行业相关的专著(独著,文字量不少于3万字;或合著、合译,承担相关章节编著,本人撰写文字量不少于6万字)。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本行业科研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主持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产品开发或成果应用项目,或主持2项以上本行业或本单位较高难度、较复杂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负责完成了其中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3)作为工作组成员完成制(修)订的国际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技术规范)1项、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2项、或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3项、或其他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4项,或作为企业人员主持制定本企业标准5项并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或实验验证工作。
(4)主持完成4项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贯彻执行或实施监督工作,编写相应具有一定原创性的技术资料、讲义,或发现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过3项以上的解决措施和建议,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采纳和认可。
(5)主持完成2项以上本行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认证实施规则及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
(6)主持完成3项以上本行业具有较高水平和难度的技术咨询、考核审核、设备监理、风险监测等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7)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经市(厅)级以上行政部门立项的标准化、计量、质检、特种设备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负责技术、能力、设备等规划和验收工作。
(8)(不作为标准编制人员)主持完成标准验证或问题分析,涉及2项国家标准、3项行业标准、或4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作为主要参加成员完成涉及4项国家标准、6项行业标准或8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验证或分析论证,负责编制方案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编写相应技术报告;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计量基标准或4项标准物质的研制工作,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或6项以上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2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开展领域检验或认证项目的建立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编制检验细则、检测方法和相应的技术报告。
(9)独立或主持完成4项以上复杂标准比对分析或水平分析,编制的相关技术报告被企业(组织)采用;或针对企业(组织)生产运营中存在的相关重大技术、安全隐患或复杂管理问题,主持完成2项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4项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提出可查证、有价值的建议,并被企业(组织)确 认;或主持完成1项能力验证比对项目,或主持参加3项能力验证比对项目;或主持完成3种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计量技术开发应用、计量工程测试或非标计量测试项目,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并编写相应技术文件;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复杂产品全项目、仲裁检验项目、能力验证比对或国家、省级专项检验项目工作,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方案,实际承担其中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发现并上报1项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建议并发布公文作为区域性或行业性风险预警,或被列入相应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或安全技术规范的修订内容。
(10)主持完成1项以上本企业或行业标准体系、计量保证质量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计量质量攻关项目的设计和建立工作,负责专项技术内容,并在本企业或相关行业(区域)组织实施。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
(1)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发明奖、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主持完成的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技术引进、产品开发或成果应用项目1项,经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作为工作组成员完成制(修)订的国际标准有1项,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有1项、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有2项,或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有3项、或其它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有4项经批准发布,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或作为企业人员主持制(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有5项在本企业组织实施。
(4)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第一发明人),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第一专利权人或软件著作权人);或技术成果实施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经用户确认,或社会效益突出,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可。
(5)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制定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认证实施规则及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有2项以上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6)主持完成3项以上较复杂的技术咨询、考核审核、设备监理、风险监测项目,提出具有价值的改进意见,被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对质量监管、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7)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经市(厅)级以上行政部门立项的标准化、计量、质检、特种设备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项目通过验收或批复成立,并在行业内产生较大影响。
(8)(不作为标准编制人员)主持完成标准验证和问题分析论证项目涉及2项国家标准、3项行业标准、或4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4项国家标准、6项行业标准或8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验证或问题分析论证,负责编制方案并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相关结论被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采用;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计量基标准或4项标准物质的研制工作,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或6项以上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投入实际应用后取得较明显的效益,并被计量行政部门认可;或主持完成的新开展领域检验或认证项目,有1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2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9)独立或主持完成4项以上复杂标准比对分析,编制的相关技术报告被企业(组织)采用并取得显著的效益,或针对企业(组织)生产运营中存在的标准化相关重大技术或复杂管理问题的专项,主持完成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4项,提出可查证、有价值的建议,编写相应技术报告,被企业(组织)采用并产生突出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主持完成1项能力验证比对项目,或主持参加3项能力验证比对项目;或主持完成3种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计量技术开发应用、计量工程测试或非标计量测试项目,承担主要技术工作,能力验证和比对结果为满意,或取得良好效益;或主持完成复杂产品全项目、仲裁检验项目、能力验证比对或国家、省级专项检验项目,有2项解决了较复杂关键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或主持完成的非标产品或大型检验检测项目或质量仲裁检验项目,有2项解决了关键的技术问题;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或影响重大的特种设备事故技术鉴定;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较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处置,编写的技术报告被事故调查组采用,且事故调查结论得到相应的政府部门批复结案,或技术报告被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实施,对风险处置起到了重要作用且取得明显的效益。
(10)主持完成1项以上本企业或行业标准体系、计量保证质量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计量质量攻关项目的设计和建立工作,负责专项技术内容,并在本企业或相关行业(区域)组织实施,取得明显的效益,或得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用户确认。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专著(主要编著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著1部以及在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在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在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及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
4.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获奖论文2篇以上。
5.以下情况可减少或免除论文要求:
(1)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省级专利金奖、省级发明人奖的,可替代2篇论文要求。
(2)获1项省级专利优秀奖(发明人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3)获1项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人排名前3)的,可替代1篇论文要求。
五、正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
(1)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3)获得有较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两项:
1.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排前7名)完成2项以上国家级技术攻关或研究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排前5名)完成4项以上省(部)级技术攻关或研究项目,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并负责相关技术报告的撰写。
2.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效益。
3.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排前3名)完成4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类研究项目,且成果经转化形成了重要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
4.作为主要起草人之一完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技术规范)1项以上,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2项以上或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5项以上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制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标准具备原创性和较高技术水平,且在相应行业范围内得到有效实施。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专门人才的能力,并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的工作,具备组建和指挥跨单位团队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名前3)。
4.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为准,下同),或省(部)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项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或评价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6.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较显著的效益。
7.在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著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第一发明人)。
8.作为主要起草人之一负责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2项以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或5项以上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制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标准技术具有原创性,标准得到有效实施并取得良好效益。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与本行业相关的专著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文字量达5万字以上。
2.出版与本行业相关的专著1部(合著或合译,承担的相关章节编著文字量达5万字以上)及在省级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3.在国家级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4.在国家级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以及获得有较大价值的发明专利1项(第一发明人)。
第四章 附则
一、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相关高技能人才申报本专业工程技术职称标准条件另行制定。
二、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广东省标准、计量、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5号)同时废止。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本专业:指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专业。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条件所列业绩、学术、奖项等成果均为与本专业相关的成果。
2.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中级称职以上”含中级称职;“3年以上”含3年。
3.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4.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至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5.项目(课题):指国家、省(部)、市(厅)、县等政府部门、地级以上市行业学(协)会及本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任务。项目(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和规范执行。没有明确等级划分标准的,可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
既无获奖且未被推广应用的,或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项目(课题),或已批准立项,但仍未进行开发(研究)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不能视为申报人已取得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申报人非科研项目(课题)批准机关核准批复的项目(课题)组成员,不能视为参与该项目(课题)开发(研究)的业绩成果进行申报。
6.主持:领导项目(课题)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课题)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且排名居首位。主持人对项目(课题)负总责,并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解决关键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报告者。
7.主要参加: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或关键技术工作者,或分课题(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8.市级:指行政区划为地级以上市(不含直辖市)。
9.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如奖励证书获奖人数超过等级额定名额,则仅认排名靠前的额定名额)。
10.关键问题:是指涉及本专业领域中的关键技术,在完成项目任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问题。
11.疑难问题:指专业技术中出现暂不分明,难以确定的,无现成办法可解决的技术难题,须通过分析探索、科研试验等手段才能找出解决办法的问题。
12.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13.企业标准:经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特定互联网平台公示的企业产品标准。
14.学术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15.公开发布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16.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大会上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或在内部刊物或资料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佐证材料、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7.主要作者、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20%以上。
18.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占总字数的10%以上。
19.主要完成人:一个项目、课题或者技术工作中起主要作用、排名靠前的完成人。
20.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为解决较复杂或疑难的本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经2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本专业或本领域专家审定,提出详细具体的推荐意见,可不公开发表。